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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发布日期:2020-11-20 作者: 点击:

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公司简介:

昆山中玉会计师事务所、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目前办公场所1000平方米,拥有一支40多人的高素质、业务精、责任心强的专业化财税服务队伍,业务骨干均拥有多年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中国注册会计师15人和中国注册税务师8人、中高级职称10多人,以及具有其他国际国内专业资格的人员若干名。能够全方位、多角度、高层次地为委托人提供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税服务。

事务所秉承“专业创造价值,诚信实现共赢”的原则,以专业的财税技能、严谨的职业道德、优质的财税服务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在业内享有很高知名度。“专业、诚信、创新、共赢”是我们的经营理念,专业化的财税服务团队、先进的经营理念、成熟的运营机制、创新的服务模式是中玉所在财税领域保持领先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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