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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额是否计入利润总额

发布日期:2020-11-26 作者: 点击:

案例:享受加计抵减导致“超标”。

某企业2019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额为106,628.28元,但未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该企业201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935,846.04元,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000×5%+(2,935,846.04-1,000,000)×10%=243,584.60元。税务人员在纳税辅导中发现,根据规定将106,628.28元增值税加计抵减额计入会计利润总额后,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变为3,042,474.32元,超过了300万元的标准,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考虑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规定,该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042,474.32×25%=760,618.58元,补缴企业所得税760,618.58-243,584.60=517,033.98元,并缴纳了相应的滞纳金。



分析:加计抵减额应计入利润总额。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据此,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应记入“其他收益”贷方,计入企业的利润总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也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填报说明,其中规定,主表中的“利润总额”包括“其他收益”。同时,增值税加计抵减额既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也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议:提前考量,做好合规税务安排

实务中,一些企业享受了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后,未按照规定进行后续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很容易给自身埋下风险隐患。对年纳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的小型微利企业来说,若增值税加计抵减额计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很有可能导致企业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不能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上例,该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少缴纳了增值税10万余元,但却因此多缴了企业所得税51万余元,得不偿失。《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因此,企业在确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应综合考量企业所得税等因素,提前规划,避免税务风险。



公司简介:

昆山中玉会计师事务所、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目前办公场所1000平方米,拥有一支40多人的高素质、业务精、责任心强的专业化财税服务队伍,业务骨干均拥有多年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中国注册会计师15人和中国注册税务师8人、中高级职称10多人,以及具有其他国际国内专业资格的人员若干名。能够全方位、多角度、高层次地为委托人提供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税服务。

事务所秉承“专业创造价值,诚信实现共赢”的原则,以专业的财税技能、严谨的职业道德、优质的财税服务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在业内享有很高知名度。“专业、诚信、创新、共赢”是我们的经营理念,专业化的财税服务团队、先进的经营理念、成熟的运营机制、创新的服务模式是中玉所在财税领域保持领先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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