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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6-03-02 作者: 点击:

2016年2月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险保障基金继续予以税收优惠政策。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等六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等两项收入免征营业税;新设立的资金账簿等四项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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