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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

发布日期:2016-02-18 作者: 点击:

2016年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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