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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

发布日期:2016-02-18 作者: 点击:

2016年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6年2月19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进行编码推广的试点工作。

《通知》明确,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新办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原增值税纳税人分批完成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升级。

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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