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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

发布日期:2016-02-03 作者: 点击:

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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