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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12-29 作者: 点击:

2015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明确了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实行免税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范围。

(二)规定了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按规定的时限,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中准确、及时录入出口货物的相关内容形成交易清单。

(三)规定了免税申报手续。市场经营户向主管国税机关自行申报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代为办理,同时规定了免税申报时间。

(四)要求税务机关加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明确了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的处理办法。

(五)明确未纳入《办法》规定的其他货物出口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市场集聚区,其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的免税管理系统经国家税务总局验收后,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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