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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

发布日期:2015-12-29 作者: 点击:

2015年12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以下简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明确了“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和“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两项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消费税的管理问题。

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税收政策的调整内容包括:

一是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以办理退税。

二是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按照现行税收规定申报补缴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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