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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个人投资者买卖香港互认基金三年内免个税

发布日期:2015-12-24 作者: 点击:

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各自注册了首批3只香港互认基金和4只内地互认基金。同日,财政部网站披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在购买互认基金转让差价和分配收益的个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相关问题。

根据《通知》,在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方面,财政部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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