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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重新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8-08-30 作者: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内容如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法发〔1996〕30号第一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非常严厉,在本文发布之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中,是否继续执行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意见。比如2017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关于<刑法>第205条立案追诉标准的答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2002年‘骗税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并追究刑事责任。】

【法发〔1996〕30号的数额标准归纳如下:

1、定罪处罚标准: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

3、有其他严重情节: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4、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

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或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6、情节特别严重:基本内容为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1)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

2)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对比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的数额标准,可以看到以下变化:

1、定罪处罚标准:最初为“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现增加到“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2、数额较大:最初为“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先增加到“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3、数额巨大:最初为“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现增加到“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总体而言,就是最高法对通货膨胀的事实予以了明确。

当然,即使没有达到量刑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后果也是很严重的,将受到如下处罚:

1、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3、因虚开发票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企业,在税务机关信用系统中将信誉等级降为D类,严格监控发票领用管理;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从严管理;将被列为高风险纳税人,作为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法定代表人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其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定为D级。

4、企业经认定发生虚开发票行为的,国税、地税机关将联合进行认定为税收失信企业,并传递至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并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送省发改委、法院、公安等23个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5、对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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