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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5-06-03 作者: 点击:

2015年5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执行2015年5月14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中取消涉税的11个大项以及其他3项中8个子项的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包括注册税务师执业核准审批。

取消的涉税分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的审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海南境外游客离境退税定点商店的认定、变更与终止的审批;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注册税务师执业核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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