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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发布日期:2015-06-03 作者: 点击: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5月27日发布了《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40号公告是《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的配套文件,明确了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征管问题。

40号公告明确了109号文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限制情形,以及每种情形下交易双方的税务处理方法。40号公告还明确了股权或资产划转的时点的确定以及计税基础的确定。

40号公告规定了交易双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同时强调,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如果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交易一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

40号公告适用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股权、资产划转,符合109号文第三条和40公告规定的可按40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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