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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至今企业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发布日期:2015-04-17 作者: 点击:

去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涵盖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免征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对优化兼并重组的市场环境意义重大,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更为宽松。
 
2014.03.07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

 明确提出要完善税收政策,为企业减轻负担。具体举措除了完善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还包括落实增值税、营业税,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等政策
 
2014.12.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企业进行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时,享受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条件放宽,追溯至2014年1月1日执行
 
2014.12.3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给予递延纳税政策,追溯至2014年1月1日执行
 
2015.02.0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可免缴3年土地增值税
 
2015.03.31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与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等情形,可享受相应的契税减免政策
 

企业所得税
 
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类,一般性税务处理应在重组交易发生时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递延纳税。
 
•  新政策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降幅达1/3,这一比例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下水平,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  新政策还明确了对集团内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交易双方均不确认所得。这将大大降低集团内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促进企业的资源整合和业务重组。
 
适用条件:
 
1、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3、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  新政策还将上海自贸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推广到全国适用,明确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实现的资产转让所得,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的作用,在于缓解纳税人的现金流压力,鼓励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行为。
 

土地增值税
 
此次出台的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主要是对原有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范与整合。
 
具体而言,一是延续了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二是规范了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表述,将兼并纳入合并,三是增加了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企业改制重组形式,将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分立两种形式纳入优惠范围。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契税
 
2015年3月底发布的新规定在统一各类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优惠政策的同时,放宽了企业整体改制契税免税条件,适当调整了事业单位改制免税条件。
 
免征契税
 
•  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  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  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不征契税
 
•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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