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热门关键词

联系我们

昆山中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总机:0512-57256556转8001

业务咨询:13912672795(陈先生)、15962611811(崔先生)

技术咨询:0512-57256556转8003

传真:0512-57256336

网址:www.kszycpa.cn

地址:昆山市春旭路168号 帝宝金融大厦601~603

备案号:苏ICP备18042022号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新闻资讯 >> 财经新闻

关于上海市落实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若干问题的解答

发布日期:2016-04-12 作者: 点击:

一、上海市纳税人可以免征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上海市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自2016年2月1日起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两项政府性基金(上海市不涉及水利建设基金,下同)。

二、纳税人如何办理免征政府性基金的手续?

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免征政府性基金的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由税务机关对照规定直接办理免征手续,纳税人无需另行申请。

三、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如何免征政府性基金?

答: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每次代开发票金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为30万元)的,暂不征收相应政府性基金;每次代开发票金额超过10万元(按季为30万元)的,按规定征收相应政府性基金。月累计申报金额超过10万元(按季为30万元)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政府性基金。

四、符合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条件的纳税人如何免征有关附加税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文件规定,上海市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仍按原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详细信息请登录:
http://www.tax.sh.gov.cn/pub/SY/zcjd/jdxq/201604/t20160406_422836.html


本文网址:

相关标签:公司注册

最近浏览:

在线客服
分享 一键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