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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在全国推广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发布日期:2016-03-01 作者: 点击:

2016年2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发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决定从2016年3月1日起,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的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政策推向全国。

《暂行办法》分六章、四十六条,包括总体目标与原则、适用范围和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和实施条件、激励方案的管理、实施中所涉及的财务管理和产权变动等内容,明确提出了新时期推进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具体要求,规范了实施激励的方式和程序。

《暂行办法》提出,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激励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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