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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释疑并购重组业绩奖励和补偿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6-01-26 作者: 点击:

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和《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基于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超过利润预测数而设置对标的资产交易对方、管理层或核心技术人员的奖励对价、超额业绩奖励等业绩奖励安排时,业绩奖励安排应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预测数的超额部分,奖励总额不应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100%,且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20%。

对于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但并不控制交易标的,或者交易定价以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作为依据的,证监会表示,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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