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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决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决定》对《规则》作出三方面修改:
第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对第五十二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的类别进行修改。
第三,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