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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贯彻落实减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5-10-10 作者: 点击:

2015年9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527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规定,对纳税人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

为保证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通知》要求,第一,加强部门协作,按时完成系统升级;第二,准确执行税收政策,加强减税审核管理;第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政策执行跟踪及效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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