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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5-09-24 作者: 点击:

2015年9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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