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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 “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问题

发布日期:2015-09-23 作者: 点击:

2015年9月9日,工商总局 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应当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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