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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 厦门六部门继续执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08-31 作者: 点击:

近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六部门发布《关于继续执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国土房〔2015〕27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继续执行《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国土房[2014]3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优惠政策。同时,对《实施意见》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问题做出解读。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转让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房屋时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时间确定;个人转让购买的二手住房,购买房屋时间按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上述各类住房的出售时间,以售房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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