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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金税三期工程第二阶段地方税务局采购有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5-08-11 作者: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金税三期工程推广工作,税务总局拟对金税三期工程第二阶段基础环境建设所需的产品和服务组织采购。为充分发挥税务总局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更好地为基层服务,现将地方税务局采购金税三期工程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金税三期工程第二阶段税务总局拟采购的产品和服务内容

  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第二阶段招标采购产品和服务内容包括:PC服务器、刀片服务器、存储设备、备份设备、负载均衡设备、交换机、防火墙、网络审计、漏洞扫描等产品及相关服务。

  二、关于委托税务总局统一采购的有关要求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第二阶段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51号)的规定,按照自愿的原则,各省地税局可委托税务总局代为统一采购相关产品和服务。凡委托税务总局代为采购的项目,必须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的统一规定精神,且须有确定的预算、明确的业务需求,并需取得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

  (二)各省地税局委托税务总局代为统一采购的产品和服务,其所需购买的产品规格型号及服务标准等,必须与税务总局拟采购的一致。

  (三)委托税务总局代为统一采购的省地税局,应认真填报《地税系统委托采购表》(见附件),并加盖单位印章后,于5月25日前报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同时将电子版发至税务总局FTP内网(center /集中采购中心/采购四处)。

  (四)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各省地税局上报的采购需求,分类打包统一组织采购。采购完成后,税务总局与中标供应商统一签订采购协议,并将采购结果通知有关省地税局;省地税局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采购的中标结果,分别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办理付款。

  三、关于享受税务总局已采购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采购价格问题

  (一)各省地税局购买产品和服务,需要享受税务总局已采购金税三期工程项目合同中约定采购价格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税务局采购金税三期工程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25号)规定执行。

  (二)按照税务总局与乙方的合同约定,各省地税局需要享受税务总局已采购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采购价格的,所购买产品的规格型号及服务标准等,必须与税务总局已采购项目合同中约定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和服务标准等一致。

  (三)各省地税局购买的产品和服务,其规格型号、服务标准等与税务总局已采购项目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及对于税务总局购买的产品和服务配套的项目,只购买某项(或部分)产品或服务的,不属于享受税务总局已采购项目合同中约定价格的范围,应由各省地税局另行组织采购。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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