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中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总机:0512-57256556转8001
业务咨询:13912672795(陈先生)、15962611811(崔先生)
技术咨询:0512-57256556转8003
传真:0512-57256336
网址:www.kszycpa.cn
地址:昆山市春旭路168号 帝宝金融大厦601~603
备案号:苏ICP备18042022号
20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四会议审议了《证券法》的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共16章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主要有五方面内容,其中明确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上述五方面主要内容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强投资者保护、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就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证券法》修订草案指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其本质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由市场参与各方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做出判断,明确注册程序,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的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进行审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应当向证券监督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督机构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修改发行条件,取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细化参与各方的责任,发行人注册文件及补充修改情况、解释说明等应公开,发行人和保荐人需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建立公开发行豁免注册制度,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豁免注册的情形;建立股票转售限制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注册制改革的顺利推出,现阶段注册制改革的范围限定于股票,为此,修订草案规定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维持债券及其他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
此外,修订草案提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