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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发布日期:2015-04-01 作者: 点击:

       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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