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中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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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适用于2015年至2017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告》明确了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
《公告》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规定,以及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