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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出台

发布日期:2014-08-07 作者: 点击:

 继9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后,10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同时,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此外,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详细信息请登录: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10/t20141024_1154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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