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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交通费补贴、餐费补贴和通讯补贴的个税处理总体原则

发布日期:2020-10-22 作者: 点击:

问: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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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中玉会计师事务所、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目前办公场所1000平方米,拥有一支40多人的高素质、业务精、责任心强的专业化财税服务队伍,业务骨干均拥有多年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中国注册会计师15人和中国注册税务师8人、中高级职称10多人,以及具有其他国际国内专业资格的人员若干名。能够全方位、多角度、高层次地为委托人提供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税服务。

事务所秉承“专业创造价值,诚信实现共赢”的原则,以专业的财税技能、严谨的职业道德、优质的财税服务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在业内享有很高知名度。“专业、诚信、创新、共赢”是我们的经营理念,专业化的财税服务团队、先进的经营理念、成熟的运营机制、创新的服务模式是中玉所在财税领域保持领先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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